企业之间发生以物易物贸易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以物换物指的是什么?
答:
以物易物或以物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务与别人交换,以换取别人的物品/服务,是一种现有贸易模式出现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早于人类会使用货币作买卖之前,人类已经懂得以物易物。以物换物不同于买卖,并没有使用任何金钱作交易的工具,所以以物易物不一定是一场等价交换。
而在现今天社会,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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