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我公司为一转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了流动资产损失,最近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我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要对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税务部门的决定正确吗?
答: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不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作了明确的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转出。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已抵扣,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要注意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进行转出,因为不同的项目进项税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准确划分计算,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数,可能多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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