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可否作进项税额转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流动资产的内容有哪些?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由于各项目的特点不同,应根据各自不同的要求,分别进行审查。
1、在实物形态上,流动资产基本上体现为各部门以及居民地物资储备。包括:
(1)处于生产和消费准备状态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单位储备的生产资料和消费部门及居民储备的消费品;
(2)处于待售状态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部门和流通部门库存尚未出售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储备以及国家储藏的后备性物资;
(3)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单位的在制品、半成品储备。
2、按照流动性大小可分为速动资产和非速动资产。包括:
(1)速动资产是指在很短时间内可以变现的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各种应收款项。
(2)非速动资产包括存货、待摊费用、预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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