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代缴,购房人是否应补税

开发商未代缴,购房人是否应补税

A市居民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先前开发商曾经承诺:购房者免缴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入住后王某付清了所有房款。后来,当地税务人员上门要求补缴契税和印花税。王某则以当初开发商有承诺为由拒绝缴纳。请问王某的做法是否可行?

不可行。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手续费等。这些税费通常与房款一起交给开发商。但与房款不同的是,这些税费是开发商代为收取的,不归开发商所有。《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购房人必须缴纳这些税款,缴纳数量、缴纳时间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与购房人无权协商变更。

当然,开发商承诺免除购房人契税等税费,如果其意思是由开发商代购房人缴纳,从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但如果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话,购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缴,因为开发商的承诺对政府没有约束力。购房人必须先缴纳税款之后,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而后再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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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因延期交房而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业主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开发商未代缴,购房人是否应补税?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觉得应该补税。因为开发商的承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是一句废话。而缴税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大家是否认同呢?感谢大家长期对会计实务大全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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