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如何解决适用税率问题
我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经批准全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现在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我集团所属各子公司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公司,请问我公司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税率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答:就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应该按以下方法处理适用税率的问题: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汇总纳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所有的集团公司都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一)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三)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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