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
为了核算单位的周转金,应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资金来源帐户,专门用来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的储备周转金。
周转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二是经批准从本单位结余资金和专用基金收入的提留与划转款项。
周转金应当核定合理的定额,防止资金积压。并且只能作为单位用于正常周转使用,不得用于业务开支。周转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变。
当收到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拨来的事业储备周转金时,应记入“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和“银行存款”帐户的收方,交回事业储备周转金时,作与拨入相反的会计分录,经批准从本单位的结余资金中提留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时,应记入“事业储备周转金”帐户的收方和“结余”帐户的付方。
(一)某剧团收到县文化局拨来周转金10000元。凭银行“预算拨款凭证通知联”编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如下:
收:事业储备周转金 10000
收:银行存款 10000
(二)经批准用本年结余增设周转金50000元。凭批件编、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如下:
收:事业储备周转金 50000
付:业务支出(周转金) 50000
又如,某医院新成立,收到卫生局拨来周转金200000元,凭银行转来“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编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如下:
收:事业储侨周转金 200000
收:银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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