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业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问题

外商投资业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问题

问:我司是外商投资的自来水公司,主营生产销售自来水,我司销售的自来水是来自当地的水库供给,当地的水库每月收取水资源费,请问当地的水库收取水资源费时是否应到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还是开具国税销售发票?税种有哪些,种率为多少?

  答:您好:不需要到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但你公司取得的票据应该为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单位开具的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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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国家及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征收水资源费的行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申请取水人水资源的使用权,依据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取水人收取相应对价费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际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 4 方面:

1 、调节水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经济措施;

2 、调节水资源稀缺性的手段;

3 、水资源产权的经济体现;

4 、劳动价值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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