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部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第2号 》规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对于代开发票所支付的增值税金及附加等
计提
借:增值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同时做上交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体现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预交,待季末计提“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抵交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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