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收入能否完工后一并缴纳所得税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2009年2月份,我公司承建的一住宅小区。在施工当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施工进度无法准确计算,工程资金也不能按进度到位,所以无法准确计算成本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等工程完工后再准确计算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公司不能等工程完工后再计算成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应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然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同完工进度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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