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为哪些
会计处理
1. 如果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自己的赞助实质。
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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