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 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如超过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即可享受且无需备案。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深圳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且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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