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所以企业在充值时没有索取发票,待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从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进项税。
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取得不同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期限不相同:
(1) 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行
(3)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暂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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