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纳税问题及处理?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纳税问题及处理?

答:

一、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免缴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

但取得的销售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免缴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

但取得的销售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如下:

将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中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出售固定资产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1)出售后产生清理净收益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出售后产生清理净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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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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