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扣除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来的?

捐赠扣除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来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目前执行中,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纳税调整前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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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计算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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