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常用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常用方法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

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3、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7.5%=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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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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