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有着典型的共同点,都是依附于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而产生的,因此,也被称为“(工资)三项附加费用”或“三费”。其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分别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我们了解税法对“三费”的扣除规定后,也许会把视觉重点放在税前扣除的限制比例上: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但如果仔细地去看,就会发现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方式截然不同: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在比例内按“支出”的金额扣除;而对于工会经费则是规定在比例内按“拨缴”的金额扣除。
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的工会经费有两种拨缴方式,直接拨缴给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受委托的地税机关代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收缴款书等)。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专用收据(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两种拨缴方式?
答:实务中,企业基层工会日常使用的工会经费(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的来源有两种形式:
1.先缴再返。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织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2.分级拨缴。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具体缴付方式以及基层工会组织的留成比例等,有些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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