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10日电 10月9日,深交所向富安娜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向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情形等。
来源:深交所
关注函显示,富安娜9月29日披露的《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草案”)显示,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需满意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2.01%、3.03%;以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23至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2%、4.06%、6.12%。
同行业两家上市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00%、15.99%、12.03%,富安娜三年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至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27%、15.73%、14.33%,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03%)的6.12%。
深交所要求富安娜说明,公司已披露的且尚在有效期的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仅以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等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未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考核指标。结合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行业发展及市场环境变化、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详细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同时,说明将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基数的原因,公司2023年至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率设置的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能否发挥激励作用,是否有利于促进你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说明上述指标设置是否存在向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并说明判断依据及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10月9日早间,富安娜刚刚披露,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9月28日,富安娜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以全票审议通过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9月29日,富安娜发布更正公告,称公司前述决议内容表述有误,关联董事已回避该等表决事项并应计入回避票数。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富安娜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薄弱,有关人员勤勉尽责不到位。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董事会秘书龚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富安娜、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富安娜主营业务为床上用品及家居生活类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套件、被芯、枕芯。
业绩方面,2023年上半年,富安娜营收12.72亿元,同比下降4.74%;归母净利润2.19亿元,同比增长3.78%。
二级市场上,富安娜股价震荡上涨,年内已涨超30%。(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