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税法处理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主要如下:
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费方式)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上述2项的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货物行为,不是代销行为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这意味着,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对于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一个较为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获取商品价格目录,查询到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当期的商品价格,以此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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