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一、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根据《》,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中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条对《》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第十九条是说,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上约定的应收租金的时间来计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中也作出补充规定,新《》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2.《》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合同期间某一时点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则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国税函[2010]79号的出台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允许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种情况下租金收入的确认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则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趋同和衔接。但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仅仅对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调整,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仍然坚持按照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跨年租金收入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税法规定,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收到时间一次性计税 所以你的税金分录只要在收到的时候按所收到的款项计税记账就行了。至于以后的收入怎么做则按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即收到时候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预收账款
以后各期确认收入时
借 预收账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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