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收入账务处理
答: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 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查补的前期收入,如果影响较大,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只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
借:应收帐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价款+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价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款*10%)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7%)
贷: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税款*3%)(价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率=所得税额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所得税额)价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自查补缴是否应交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第二部分“强化税源管理”第六条“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
可见,在税收征管法层面以及具体文件层面,并未区分所谓的检查还是自查,只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均要征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的规定如下: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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