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划转的会计处理

股权划转的会计处理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明确,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分为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分为母子公司之间股权和资产无偿和有偿划转、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无偿和有偿划转、同一控制下的各公司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无偿和有偿划转和间接控制下的各公司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无偿和有偿划转等四种情况。主要情况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一、企业之间有偿划转资产和股权作为投资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基于以上规定,企业之间有偿划转资产或股权作为投资的一定是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一定是资产的有偿划转。

案例一:D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8月,A公司将持有D公司的50%股份(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和一项不动产(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划转至B公司,则A公司和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万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50%股份500万

B公司:

借:固定资产500万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50%股份500万

   贷:实收资本1000万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和股权的账务处理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案例三: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同时持有E公司40%股权,计税基础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B公司已经持有E公司60%股权。2017年8月,A公司进行了集团重组,将其持有的E公司40%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B公司,重组后,B公司持有E公司100%股份,A、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A公司:

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8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800万

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800万

   贷:资本公积/实收资本800万

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显示,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者受一家或者多家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涉及到账面资产划转股权问题时,只有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在划转后的一年之内原股权所经营的各项经济活动不会改变,而且对于二者都没有在会计上确定相关的损益的,都可以选择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相关文件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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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划转的会计处理,上文对企业之间有偿划转股权作为投资的账务处理、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结合案例的解读,想要了解更多内容,赶快登陆会计实务大全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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