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中进项税转出的处理?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操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这时就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案例描述
甲企业10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合计11 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 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 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是什么?
在涉及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时,该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就是不予退税,不予退税计入成本.
生产企业的不予退税是出口销售额×征退税率差;
外贸企业的不予退税是进项金额×征退税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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