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会计处理?
1.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来确认、计量产权交易.
若将土地的转让权作为无形资产(转让权按照土地未来经济收益的折现值或土地转让权交易的市场价计量)按成本法来投资,则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转让权
对于作为投资方的农业经济组织,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土地
贷:实收资本–××
对于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它接受到的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经济利用价值,而”实收资本–××”表明该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实质属于××投资者,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土地作为该经济组织的资产来处理.
若将土地的转让权作为无形资产(转让权按照土地未来经济收益的折现值或土地转让权交易的市场价计量)按权益法来投资,则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无形资产–转让权
农业经济组织的会计处理与成本法下一样.
2.按照经营租赁形式来确认、计量产权交易.
在实际中,农民大多厌恶土地经营风险,特别是土地的自然风险,他们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常一次性或分几次获得其稳定的土地转让收入,其土地使用权在实际中充当抵押品.由于土地产权属于原转让农民,并且土地的寿命是无限的,交易只能是经营租赁形式.因此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无形资产–转让权
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土地–××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中,××代表土地产权属于原转让农民.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贷:无形资产–转让权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投资方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土地–××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交易双方均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有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农民通过土地转让形式直接转让自已土地产权的使用权,不能像转让其他商品那样形成买卖关系,因为土地的产权不能转移(特别是土地具有的收益权不能发生实质性转移,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私有化).以上文章就是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问题的解答了,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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