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两种税种。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4. 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总结来说,就是作为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两种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他们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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