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债权债务抵消会计分录
答:以具体的案例为例:
假设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B企业收货时未付款,设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B企业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00元
如果这时候有个C企业对A企业也同样有应收账款11700元,对B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三家企业签订了抵账协议,B企业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呢?B企业首先可以明确,已在账面上处理为对A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按协议完成抵账后,B企业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0元。
B企业支付款项的对象在账面上明确指向A企业,发票是从A企业开给B企业,货物是A企业发给B企业。对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B企业的进项税金完全符合文件要求,可以抵扣。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会计处理原则
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A.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认定相关的税费;
B.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C.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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