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未成交需要贴花吗

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未成交需要贴花吗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如果行为发生了,产权转移书据已经签订则需要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原先按照购销合同改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的房地产企业应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40%,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某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当月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万×100%×5+1000万×40%×3=0.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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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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