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京地税个[1999]684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若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2013年于9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22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王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确定适用税率:60000÷40+2200-3500=200元,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60000+2200-3500)×3%=1761元
(2018年10月起,起征点为5000元)
内部退养人员申请范围
根据(湖南)省、市、县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均可办理内养手续:1、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2、从事特殊工种且改制时已达规定年龄,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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