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五、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具体条件: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等);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新厂房(新建、租赁、借入);新执照;新账户。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六、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5日以前的,从当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6日以后的,从下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

七、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如果新办企业既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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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月20日,税务总局明确了一些落地的细节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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