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的款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非免税货物并向买方收取相关款项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行业增值税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已停止执行《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拍卖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有了明确变化.
据了解,按照税务部门原来的规定,对于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调整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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