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旧动产如何交增值税
答: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
(1)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清理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计算应纳税额和缴纳(不管是按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还是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全额在本分录中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使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使用)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使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使用)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备注:简易征收减征部分在账务处理上不反映,在增值税申报表上需要反映,填报相应行次。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结转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为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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