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考法院的工作,我应该具备什么专业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必须要过的。
国家司法考试,看你坐什么岗位,审判员必须得过这个考试,书记员就不用了。司法警察另有考试不过印象中不严。财会要求财务考试。事务等等就无所谓的了。
如果你是法律本科毕业,专业知识一般问题不大。经验方面,一个根据法条办就没问题,另一个根据道理办就没问题,分析案例多了就熟练了。道理和法条有时候会起冲突,推荐道理更上,具体如何权衡看自己!不想担责就找上级。
其实按照曾经的潜规则,吃官饭的话,专业知识不是关键!你懂得~
2.法院里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及素养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权的执行者。
具有的素质:一 专业素养,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历要求,通过考试。
二 通过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被录用。大城市和发达地方的法院新进法官一般要求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并且应当符合《法官法》所要求的全部条件。
三 具有职业道德素养。保障公正、提高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3.法院的人员组成是怎样的
法院的人员组成包括:
1、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2、司法人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4.法院司法雇员应学习哪些专业技能
参考《2016年湖北省法院系统招聘考试公告(2278名)》您可以报名,祝您早日成为一个好法官!!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6年9月24日讯根据工作需要,湖北省法院系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购买服务的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警务辅助人员、雇员制技术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5.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10. (二)雇员制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1.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12.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5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13.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14.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15.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6. 6.具有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17.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8.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19.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20. (三)雇员制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2.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23.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4.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25.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6. 6.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7.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8.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29.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日。
5.法院的人员组成是怎样的
审判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司法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法院共有四级。 1、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
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