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增值税税务处理

广告费增值税税务处理

答:一是区分新旧规定、把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新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提高,分类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此外,财税[2009]72号补充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72号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是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合并,不再执行2个比例。

旧法分广告费2%与业务宣传费5‰不同扣除标准,在广告费方面的基本规定为,纳税人每一年度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在业务宣传费方面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执行统一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了原有的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统一的局面,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这项政策的调整除了特殊行业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在税收征管中也更加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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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

从税法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人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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