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会计处理
答: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实质上为无偿取得,可以视同为接受捐赠。旧准则规定其财务处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新会计准则体系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计入当期损益,且从新准则后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即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财政部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29号)规定:“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全部接收用户资产净额作增加集团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全资、控股企业相应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上述规定与准则规定明显相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电网公司无偿接收的用户资产并不是来自于国家投入和划转,而是来自用户出资建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不尽合理。因此,建议财政部对电网公司接受用户资产财务处理问题重新进行研究,予以明确。
资产接收范围的界定原则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资产接收,按照永久用电性质住宅小区的低压用户计量装置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政府保障性住房小区等,但不包括小区公共设施或商业用电的专变供配电设施和客户自备发电机的原则实施接收。
2.对于满足低压供电条件,小区配套建设且具备到户产权的零散商铺,可考虑实施接收。
3.企业或其他用户供电设施的资产移交,按照供电设施属用户资产且具有公(共)用性质的、属永久用电的原则实施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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