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统一规范。28号公告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类型,规定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符合条件的会计原始凭证等均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填写内容、取得时间等予以详细规定;针对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应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因未能取得合规外部凭证而未能扣除支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等。无疑,28号公告的出台显示了税务总局做了更多的商业考量,将有助于解决一些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不明晰事项,为纳税人评估其企业所得税状况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对纳税人而言,是一利好消息。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提示:发票并不是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风险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专业的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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