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包干的税务处理

差旅费包干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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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及注意事项:

差旅费核算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或者用餐费、市内交通费等项目。

常见的会计处理是:在差旅人员报销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对于差旅费的报销管理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可以参考财行[2013]531号中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制定。

2、审核差旅出行的安排,是否根据通知填写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可预借差旅费。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用餐费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规定标准,住宿费应实行凭发票限额报销的方法,并按照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如果经过上级领导允许带车出差的,如实报支路桥费、油费等,不再享受差旅交通费报销标准。

4、差旅费一般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报销,并且发票内容和出差内容相一致,如:时间、地点等。

5、差旅费报销时效仅限于出差人员回公司后规定的数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能超过每月财务结账时间)进行组织报销,逾期视为放弃或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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