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土增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和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出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管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需要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土增扣除的相关内容,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会计实务大全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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