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旧房销售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什么是加计扣除?
是土地增值税的重要的扣除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应纳税金额的差异很大。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角度,相关的单位总是尽量争取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能够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旧房销售加计扣除是根据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至售房发票开具为止的。当然你在购买旧房的时候除了要明白国家税法规定,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房产专家,让他们帮助你进行土地增值税旧房销售加计扣除,避免没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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