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盖的不清楚可以报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盖章遇到这8种情况,不能报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增值税发票只允许加盖发票专用章,带有其他印章的一律无效,且不可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特殊情况在开具的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外,其他印章无效。
3、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也不可补盖发票章。
4、发票专用章盖反了,但需要保证发票清晰度,字迹清楚。
5、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7、发票专用章盖错了应当作废或者冲红
8、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企业更名后记得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备案。
一般来说,发票上的盖章不会不清晰的,如果盖章非常不清晰的话,可以再在别的空白地方再盖一个章。但是如果是专用发票的话盖章时要注意不要盖在金额上,那样发票认证会比较困难,所以在报销的时候还是要注意章是否清晰正确。现实工作中要是还遇到其他的发票问题可以来会计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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