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悬赏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
2.化妆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
3.化妆品的基本知识
化妆品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化学工业品。”
一、化妆品的主要作用 (一)清洁作用:去除面部、皮肤、毛发的污垢。如洗面奶、磨面膏、浴液、香波等 (二)护肤作用:保护面部,使皮肤柔润、光滑、御寒、防晒。
如润肤膏霜、香脂、防裂膏、甘油等。 (三)营养作用:营养面部、皮肤、以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延缓皮肤的衰老。
这类化妆品一般含有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体的各种添加剂。如胶原、透明质酸等。
(四)美容作用:美化面部、皮肤及毛发或散发香气。如粉底、胭脂、唇膏、眼影、指甲油、香水、摩丝、发胶、染发、烫发剂等。
(五)特殊作用: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的产品,具有特殊功效,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祛斑霜、除臭剂、脱毛膏、健美苗条霜等。
二、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据化妆品的法定定义,卫生监督中一般将化妆品分为5大类:发用类、肤用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特殊用途类。 三、化妆品的特性 化妆品的特性指功能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化妆品的这三性是其质量优劣最本质的属性。 1.功能性 任何化妆品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所以不同的是功能明显与否。
2.安全性 化妆品本来是保护皮肤毛发的,如果受到污染或使用不合格原料,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相反还会使皮肤、毛发受到损害。因此,对化妆品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3.稳定性 稳定性是决定化妆品保质期的。化妆品的稳定性是指化妆品经耐寒、耐热试验或长期储存,其颜色、香气、形体无任何变化。
影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是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二次污染主要是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污染,根本的防止办法是懂得化妆品是细菌容易孳生的场所,一定要洗净手后使用,加盖封闭,尽量避免交叉污染。
化妆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客用量,选择适当包装容量的化妆品,使用时间不宜过长,注意使用中的保洁。其次是生产厂家选加适量防腐剂,以便在使用期内不发霉变质。
四、化妆品对皮肤的损害 指由于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不同类型皮肤损伤,皮肤可发生红斑、肿胀、水疱、脱屑、色素沉着等异常变化。 常见由化妆品引起的皮肤损伤有下列几种: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3.化妆品痤疮 4.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5.化妆品毛发损伤 6.化妆品指甲损伤 五、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使用 使用化妆品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购买时一定要到正规大商场购买,化妆品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优质合格产品,其中特殊用途类和进口化妆品应有卫生部批准文号; 2.了解产品的性能,使用前充分阅读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趋利避害,避免使用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注意使用化妆品质量变化:外观变色、膨胀、浑浊、起泡、分层或长有霉斑,有酸败气味、异味等均是变质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4.化妆品使用前将双手洗净或使用专用的工具拭取,拭取工具应随用随洗,妥善保洁; 5.使用后的化妆品应盖严,避免日晒和高温,放置在阴凉处保存; 6.勿用过期产品。
六、严格区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含有某些特殊成分,具有一定的效果和用途,因而不同于一般的化妆品,如不严格审查和经过安全性实验,就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这类产品一直在化妆品市场销售,且有较大的消费前景,为了利于这类产品的发展,而把这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管理而没列入药品管理。
这和国外相比,在管理方面已经放松了许多。如日本规定上述产品为医药部外品。
美国规定防晒、防皱、生发等凡影响人体一定生理和结构的产品,均列入药品管理。要求按照药品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经严格审批后才能投放市场。
但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是缓和的,是以美容、护肤、消除人体不良气味为目的的化妆品。而药品是在医生指导下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产品。
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不可混同。一些化妆品生产厂家为了销售的目的,错误地大肆宣传其产品的“疗效”,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产生了特殊用途化妆品能治病的错误认识。
一些消费者盲目追求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疗效”,而不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却加量、加大使用面积,最后不仅没有达到他们心中的“疗效”,反而造成皮肤损伤,加深了他们的失望和痛苦。因此,必须严格区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品,即使是特殊用途化妆品,也不能宣传疗效、注有适应症、使用医疗术语。
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1. 国产化妆品标签法定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 进口化妆品标签法定标注的内容: 产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
4.悬赏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
5.化妆品要怎样安全使用
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
据统计,有20%〜30%的化妆品 使用者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化妆品在一定程度上与香烟、烈性 酒、麻醉剂十分相似。
专家指出,由于经常化妆和化浓妆的女性迅猛增长, 受化妆品之害的女性也从10年前的30%上升到50%。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 科学有效地使用化妆品,把化妆品带来的健康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化妆品的分类及其功能 化妆品按其使用目的可以分为清洁类、护肤类、美容类、基础类、美发 类、营养及药物类。清洁类化妆品包括香皂、洗面奶、洗发液、剃须膏、花 露水、浴液等。
护肤类化妆品包括润肤液、润肤霜等。美容类化妆品包括香 粉、胭脂、唇膏、指甲油、香水、眉笔等。
基础类化妆品包括化妆水等。美 发类化妆品包括护发素、染发剂、烫发水等。
营养及药物类化妆品包括珍珠 霜、灵芝霜、粉刺霜、祛斑霜等。 化妆品按其使用部位,可以分为皮肤用、指甲用、头发用化妆品;按其 剂型,可以分为液体、乳液、膏霜、粉块、棒状、气溶胶等。
化妆品的主要功效包括护肤、美容、清洁、营养及特殊功能。护肤作用 是指保持面部光滑、柔润、防晒、御寒;美容作用是指美化面部、眼、毛发、指甲等;清洁作用是指清洁面部、皮肤、毛发、手等;营养作用是指添加各 种营养剂、活性剂的化妆品,皮肤营养好可以延缓皮肤衰老;特殊功能是指 一些加药化妆品如祛斑霜、防晒霜、脱毛膏等具有的特殊功效。
化妆品危害健康的原因 化妆品危害健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① 化妆品原料引起的皮炎。如化妆品中的香料、色素、防腐剂引起的皮 炎及相关症状,或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引起的不良反应。
② 使用多种化妆品引起的皮炎。几种化妆品毒性相加会产生更严重的 危害。
③ 长期使用某种化妆品,其毒性积累引起毒性伤害。 ④ 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引起的皮炎。
⑤ 光毒效应引起的皮肤伤害及其他危害(包括致癌),阳光照射引起的光 敏反应(光毒反应),如涂口红者易受此害。 ⑥ 长时间服药与化妆品相互作用产生的不良反应。
⑦ 化妆用刷子及按摩用具对脸的物理性刺激引起的皮炎。 ⑧ 体弱多病者使用化妆品时由于抵抗力弱引起的皮炎等病症。
⑨ 季节与气候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所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炎伤害。 ⑩ 过敏体质的人使用了可引起过敏的化妆品。
⑪选择化妆品类型不当引起的不良反应。 ⑫盲目使用特殊化妆品如祛斑霜、防晒霜、粉刺霜等引起的健康危害。
化妆品中的危险化学物质 化妆品基本是由化学物质组成的,其中大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因此, 对产品的过量使用或消费者使用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健康危害。
这里介绍几 种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学物质,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 ① 2, 4氨基苯甲醚:法国一位专家对常用169种染发剂进行检查化验, 结果显示其中156种含有潜在致癌物质。
以2, 4氨基苯甲醚最为明显,它使 遗传物质发生突变的能力很强,在动物实验中其致癌性得到证实。用含有此 化学物质的染发剂进行动物实验,结果大鼠中有相当一部分患上了肝癌。
日 本专家对含此类化学物质的24种染发剂进行致突变实验,有18种具有致突 变性,有致癌的可能。 ② 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胺、硝基对苯二胺):它是氧化染发剂的主 要成分,是较强的过敏物质。
一些人染发数小时后,皮肤发痒、红肿、起水 泡等。 ③ 雌二醇、雌酮、乙炔雌二醇:添加了激素的化妆品中有此类化学物质。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提供的实验资料认为,此类物质有诱发子宫癌的危险。 孕妇使用时有流产、异常出血、胎儿畸形的危险。
④ 巯基乙酸盐:一些研究认为,冷烫精含有的主要化学物质巯基乙酸盐 极易经皮肤侵入人体内,使肝脏、肾脏受到损害。 动物实验还证实,它对雄 性动物的睾丸有损害作用。
⑤ 焦油系色素中的氧杂蒽:口红的主要成分是油分和色素。其中焦油色 素品种多,有些有致癌性。
人们担心此类化学物质与唇癌有关。 ⑥ 乙基香草醛、ex-戊基肉桂醛、乙酸异戊酯、乙酸乙酯等:这些化学物 质是香料、香水的主要成分,都具有一定的毒性。
有的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有的还对肝肾等脏器有损害作用。 此外,无机原料中含有的汞、铬、镉、钴、锰、锑等都有一定的毒性, 使用含有此类物质的化妆品要慎之又慎。
易引起健康危害的化妆品 化妆品对健康的危害主要有致敏作用即过敏反应、皮肤细菌感染、接触 性皮炎、毒物吸收引起的慢性中毒、“光毒性”反应等。 易引起健康危害的化 妆品主要有: ① 染发剂:常用染发剂含有硝基对苯二胺、对苯二胺、2, 4氨基苯甲醚 等。
无论是哪种染发剂,都有一定的毒性。如对苯二胺可与头发中的蛋白质 形成完全抗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轻者头皮红肿、刺痒;重者头皮、脸、脖子等部位发生红肿、起水泡,甚至化脓感染。
国外有研究认为,染发1〇年 以上的人,患癌症的危险性比不染发的人大得多。这是因为,有一种染发剂 2, 4氨基苯甲醚具有很强的致突变性,连续使用10年,经皮肤吸收1%,就 可诱发皮肤癌。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和艾奥瓦大学的专家发现,染发会增加某 种类型血癌的危险,染发时间越长,患白血病的危险性。
6.护肤品的专业知识
首先要看你的皮肤状态,属于是偏干性、中性还是油性,然后针对自己的皮肤状况选择护肤品。
偏干的,可以选择较滋润的护肤品;偏油的就需要选择较清爽的护肤品。
如果脸上长痘,更应该偏向控制痘痘的方向选择。先去痘,然后再想着美白等。油性皮肤不建议经常做面膜。
25岁以后可以使用少量抗皱 的眼霜等产品,使用抗氧化护肤品。
每天涂防晒霜,包括冬天。
想让皮肤变的光滑柔嫩,可选择<10% 浓度的果酸护肤品,但是切记要防晒。
主要是针对每个人不同的肤质来选择的,合适的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