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财产保险费一般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准予扣除。企业财产保险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分摊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纳哪些保险明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基本社会保险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补充保险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包括车辆保险、财产一切险、建筑工程安装险、履约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4、其他保险
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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