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丢了怎么办?
(一)填制原始凭证
企业的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一般在业务发生时由业务负责人员填制,但有些也需要出纳人员填制,如现金送款单、进账单、支票、支票存根、收款收据、出纳报告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就是由出纳人员填制;对于外来原始凭征,主要是认证其真实性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入账使用.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填制原始凭证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
(4)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正式借款单,作为记账依据
(5)对重要的空白原始凭证
(6)对于发生频率高、性质、内容相同,只是金额不同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复核
出纳人员在复核原始凭证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复核.
(2)完整性复核.
(3)合法性复核.
(三)对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员由于不慎,将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遗失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丢失的处罚?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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