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的旅游费能否入研发费用
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借:研发费用–XX项目–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此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构成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从实质上讲,我国财政部门在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应当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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