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

4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商标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商标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并对工商部门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工作作了说明。新《商标法》从方便申请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调整完善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扩大商标注册的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等,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节省申请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了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目前,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即将修订出台,《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标准》也拟于新法实施前正式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为了解决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以及对驰名商标违法宣传、使用行为处罚中的具体问题,已下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商标注册、评审、监管执法等各项工作适用新《商标法》的时间节点,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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