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和股权出资怎么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出资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从这一条的文字理解,货币出资以股东将货币存入专用的临时帐户为到位标志,而实物出资应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到位标志。从这一点来看,案例中的A股东未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A的出资不到位。因为作为实物出资的受让人,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出资,方可在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这个手续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实物资产出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上文介绍实物出资和股权出资怎么处理,处理的相关流程上文已经介绍了,这个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上的处理,我们掌握了也就很好理解了。我们处理时需要分情况而定。也是很常见的,不然会有处罚,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参考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