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人们在发生纠纷之后,首先想到的会是如何将纠纷进行合理的解决与化解,通过调解或者是仲裁的方式,可以化解一些纠纷,解决产生的矛盾。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泰安市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

1、住所证明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3、设立文件

4、仲裁委员会章程

5、财政部门划款证明或银行到账清单

6、拟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只有经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进行,申请仲裁被受理后,会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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