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的歇业性补助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增值税及其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归还政府,显然属于免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政策性搬迁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政府的歇业性补助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怎么做,通过上文的讲诉,我们知道了需要缴纳的税种.大家按照步骤操作就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我们在处理时一定不要和其他税种混淆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会计咨询,欢迎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