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后同型号产品发生换货,怎么记账?
1.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销售(经销)退换货管理流程:
①凡柜台商品出现残损、串号、花色、型号、规格、等级与订货要求不符的问题时,营业部门用红笔填制要货通知单1–2联,第1联留存,第2联转仓库.
②仓库保管员接到营业部门的要货通知单(第2联,红字)后开具”经销商品出库单”(红字)1–3联.待商品退回仓库,经收货人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后,凭第1联记”库房经销库存商品”明细账,内库增加.2联转柜台,3联转商品账.
③商品账收到仓库转来的出库单(红字)第3联,记经销库存商品明细账,即内库数量增加,柜台数量减少.
退货需开红字发票证明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对”销售后同型号产品发生换货,怎么记账”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很多商家对于换货商品的处理方式就是不进行处理,因为是同型号,直接当做无事发生.实际上在会计处理中,原来销售的商品和退换给消费者的货物不能看成同一个,需要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