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1)收到抵押物,发放当金时:
借:抵押贷款
贷: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2)每月计算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预收账款
贷:利息收入
(3)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当抵押物被赎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抵押贷款
(5)抵押物到期,无法被赎回时:
借:绝当物品
贷:抵押贷款
(6)将抵押物拍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绝当物品
关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规定明确指出:”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典当业企业的抵押贷款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而对于其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典当业务程序
1.提供典当物品及典当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当物来源等证明.如购买发票、房产证等.
2.由典当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估价,并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当金一般为物品二次流通价的50%至80%.
3.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由典当行保管.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续当期内,发生损坏或遗失由典当行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大都以月为单位,分为1个月、2个月不等.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内及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来当期的50%,并结清前期与当期的利息及费用.
5.典当物品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估价3万元以上的,可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双方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有权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6.典当收费包括综合费用及贷款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每月收取标准为:动产质押典当不超过4.2%,房地产抵押典当为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为2.4%,综合费用在当金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北京地区个别典当行收取3.9%手续费,暂免收利息费.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的,当户申请赎当或续当的,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还要按己绝当天数及当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典当行的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大家可以参考上文,按你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而且我们必须要对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了解,才能够处理好,本文到此结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会计咨讯欢迎关注官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