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可转换债券会计怎么处理?
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初始确认时,要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分拆时,应该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为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价值为权益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可转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该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在转股前,可转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应按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即根据债券摊余成本乘上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账户,根据债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或者“应付利息”账户,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3、投资人到期行使债券的转换权,债权发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计算转换的股份数,确定股本的金额,计入“股本”账户,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此外,还要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核算分拆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4、如果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4]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附有回售或回购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1)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或回售日期间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进行利息的计提,计提的利息计如“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2)在发行企业回购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回售时,发行企业再作如下会计处理:一是计提尚未计提的利息,并将未摊销的利息调整一次性摊销完毕。二是按约定价格赎回时,结转“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并按支付的款项贷计“银行存款”科目。
新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利息补偿金如何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债权和股权的拆分处理,使得该业务的会计核算更能体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济实质,但对于其中部分内容的规定还需作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利息补偿金的核算:
(1)在各期利息费用的计提中应该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来考虑,那么在初始确认时,是否应该按这一利率来进行债券和股权的拆分;
(2)如果没有实现转股,计提的利息补偿金,在债券到期时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新会计准则能对相关问题作更细致的规定,将更有助于提高新准则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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