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取得发票,当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
未取提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评估来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发票收到后按实际购入价格再作固定资产原价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若是查账征收方式,提取没有发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1)如果原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不需要调整账务处理,可直接将发票附到原来的凭证后面,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即可;
(2)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不一致,则涉及调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减少的部分以负数或相反分录反映)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后续计提折旧时按照调整后的入账价值扣除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分摊计算.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
税务处理方面,正常情况,由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申报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对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特殊规定,可以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先从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再调整.若多扣除了,建议更正申报,若少扣除了,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什么?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或: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次年取得发票,当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如果是购入的固定资产,还没有取得发票的话,也可以通过评估来进行暂估入账,然后计提折旧.次年取得发票要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具体的处理办法,可参考上述信息.